北京:新修订学籍管理办法6月10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4-08-18 18:14:52 中国文化网

 

  北京市教委日前公布新修订的《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将于6月10日正式实施的新《办法》规定,新生学籍要在入学后10个工作日内建立,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延缓入学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首次明确中小学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等四类情形不予转学。另外,学生考入普通高中后,也不能随意转学。

  延缓入学书面申请

  根据教育部要求,北京市对2010年制定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从今年起,由于使用入学服务系统,不足龄的儿童将无法登记。

  新《办法》对学生入学流程作出规范,明确规定,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要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要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建立学籍不超10天

  新《办法》对学生建立学籍的时间也提出限定。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要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本市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确认的入学结果生成新生学籍信息,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的新生,以及每学期开学未能按期注册的在校学生,新《办法》明确提出,新生要在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在校学生要在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四类情形不予转学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学籍变动程序。学生转学要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转学手续办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转学学生要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同时规定,四类情形不予转学: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不予办理转入手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转学;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此外,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确有特殊原因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在教学水平相当的同类学校之间申请转学。

  学籍信息严禁外泄

  市教委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对违反规定者,比如“不为已接收符合条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等,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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